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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法交易的若干意见



文:   发表时间:2008-3-10 14:19:49

绥建发[2007]6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精神,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打击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招标工程(含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依法招标的工程,其招标结果无效。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以便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评标专家或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凡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其评标结果无效,同时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计入相关企业、专家信用档案。
  四、投标企业报名、开标、评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场所及监控系统的监控下进行,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五、招标公告必须在绥化日报、绥化建设信息网、绥化建设工程交易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屏和省招投标网(待接入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平台后实现)同时发布。
  六、预中标及中标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站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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